長春稅務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生產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的征稅情況是這樣的。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從這里我們可以知道生產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該視為銷售貨物一并征收。
長春稅務代理www.yifuwanggou.com
吉公網安備 22010602000021號